关于公布第一、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及部分第三批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创建单位总结检查结果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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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科协科普部:
自2007年9月中国科协办公厅下发《关于开展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总结检查的通知》始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科协按照要求对各地的第一、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407个单位和延长创建期的25个第三批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创建单位进行了复查,中国科协科普部对检查结果进行了复核,现将结果公布如下:
一、340个第一、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和19个第三批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创建单位通过检查,符合《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标准》,通过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资格认定,示范期为两年,重新颁发牌匾,标注年度为2008-2009。
二、没有通过此次检查的第一、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限期3个月整改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科协于2008年9月30日前再进行一次复核,达到《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标准》的予以命名;没有通过此次检查的第三批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创建单位不予以命名。
三、2008年10月,中国科协将统一发文对符合《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标准》的县(市、区)予以正式命名。
中国科协科普部联系方式:
联 系 人:王欣华 刘亚东
联系电话:010-68578249
附件: 通过检查的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名单
二○○八年六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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